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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林木种苗生产经营“十问十答”
2024-11-131

问1.什么是林木种苗?

答: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,包括籽粒、果实、根、茎、苗、芽、叶、花等。

问2.从事林种苗生产经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?

:1)要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;

2)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和保存林种苗生产经营档案;

3)销售林种苗时要向购买方出具“两证一签一说明”,并在种苗运输过程中随货同行。

问3.到哪里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?

:1)从事林种苗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,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发,但自2024年起该证已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自治区林业局核发,申请人可直接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办理即可。

2)从事林木良种籽粒、穗条和组培瓶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,由自治区林业局核发。

3)上述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。

问4.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用地类型有什么规定?

答:从事林木种苗生产不能使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。

问5.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?

答:5年。到期后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。

问6.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哪些资料?要保存多久?

答:生产经营记录;证明种苗来源、产地、销售去向的合同、票据、账簿、标签等;自检原始记录、种苗质量检验证书、检疫证明等;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;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;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。

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10年以上,林木良种、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。

问7.销售林木种苗时向购买方出具的“两证一签一说明”具体是什么?

答:苗木“两证一签一说明”指的是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书、植物检疫证书、标签、使用说明。其中质量检验合格证书、标签和使用说明由苗圃经营者开具;植物检疫证书指在跨区域调运苗木时,由苗圃经营者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具。

问8.网络销售林木种苗要特别注意什么事项?

答:应当在网络平台销售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,向购买者提供林木种苗的标签、使用说明、检疫证书等信息。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当及时更新。

问9.销售的苗木没有标签就算卖假苗吗?

答:是的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 禁止生产经营假、劣种子。农业农村、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、劣种子的违法行为,保护农民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

下列种子为假种子:(一)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;(二)种子种类、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,生产经营假种子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,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;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。

问10.没有建立苗木生产经营档案也是违法吗?

答:是违法的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 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、产地、数量、质量、销售去向、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,保证可追溯

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 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规定,未按规定建立、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

来源:自治区林业种苗站 武丽花 投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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